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5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案件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其德电牌四轮电动车载着妻子谢某某从安远县新龙乡江头村家里沿S317省道往安远县城方向行驶,欲到**乡**村其女儿唐某某家吃晚饭。19时许,唐某某驾车到**村**组路段、女儿唐某某家门口将妻子谢某某放下,与路过的欧阳某乙打了声招呼后,将车开进唐某某家隔壁、被害人叶某某家门坪欲掉头回到马路上将车摆正,但唐某某在驶入叶某某家中围墙内后未注意观察车前方动态且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车辆正前方撞上院内正蹲在墙边水池旁洗鞋子的叶某某和房屋墙壁。唐某某发现撞人后将车倒出几米,被害人叶某某的丈夫欧某甲听闻声响后从屋内出来,抱住叶某某并呼救。唐某某从车上下来,走到女儿唐某某家叫年轻人拨打120、报警,并拿出白酒饮用。欧某甲于19:25拨打122报警,安远县公安局交警到后将唐某某带回并送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6月1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7.34mg/100ml,被害人叶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肇事的四轮电动车的照明、信号装置事故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同年6月14日,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谢某某、唐某某、欧阳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四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在现场附近等候民警到场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属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强英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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