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2005年11月2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8年8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开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09年3月3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之前交通肇事罪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开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2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开化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7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8时32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浙HB****号中型厢式货车,沿新31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衢州市柯某某石室乡桃堪头村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加速超车,临近斑马线而未减速慢行,避让不及与由南向北步行横穿新315省道的徐水香发生碰撞,致徐水香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唐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2019年10月16日,经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集聚区大队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唐某某已赔偿徐水香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书证: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何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车辆技术性能、行驶速度等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光盘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超载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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