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78********,成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殁年47岁,四川省金堂县人。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鄂H*****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张某某、吴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由四川省金堂县五凤镇方向沿村道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和乡方向行驶。当行至人和乡龙王村14组一盘山弯道处时,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侧翻,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唐某某、吴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原因为大失血。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