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凌晨,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城北上街由航林路方向往航都大道方向行驶,1时37分许,行至成都市双流区城北上街“佳兆业8号”小区路段时,与路边骑自行车的蔡某某相撞,致蔡某某受伤,轿车挡风玻璃受损。事故发生后,唐某某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查,被告人唐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时,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继恒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被害人亲属(儿子)蔡某某电话:13********。
4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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