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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舒某某**镇**街道第**组**。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舒某某原S31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镇**街公交站牌路段,因疏于观察,碰撞前方路面行人汤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后经舒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9年7月29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某拨打了110和120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付某甲、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蕾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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