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苏省滨海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5时5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苏BW****号重型厢式货车沿31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km+500m处, 遇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在前方行驶,对路面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其车前部追尾碰撞拖拉机后部,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后随民警至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件单,立案决定书、过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
5.当涂县公安局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途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玉月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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