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时45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皖******重型自卸货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2KM处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沈某甲,造成沈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及绿化树、路灯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7月15日,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乙、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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