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县**镇**村**村**号,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苑**号楼**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6时许驾驶京Q****8轻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武清区河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王路30KM+500M处,未及时发现前方情况,与由西向东顺行的被害人张某甲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张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拨打110、120,已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死因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疏忽大意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拨打110、120,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祥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苑**号楼**门**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1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补充材料卷、取保候审手续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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