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村**屯**号),无固定职业。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牌为黑L****3号的金马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红岗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岗区**大道**公司门前道路处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铁人大道的被害人宋某某相撞。事故致使宋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犯罪事实证据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
2. 证人证言:证人阚某某、崔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
二、量刑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未按期审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一人死亡,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投案,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婧
检察官助理:于洋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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