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52********,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金华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曹某某(男,本案被害人)从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往魏城镇方向行驶,行至柏林镇永安街9号三叉路口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交通事故。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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