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369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R*****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顺庆区西门车站出发向嘉陵区吉安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嘉陵区文峰大道时,撞上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红梅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