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0********,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县人,现住会东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W35***号轻型普通货车,自会东县城沿国道353线往姜州建设村方向行驶。9时54分许,当其行驶至国道353线姜州镇路段实施左转驶入姜香路(姜香路0公里10米)时,因避让路中行人时操作失当,车辆冲上道路右侧人行道后,将路边的交通警示牌、太阳能路灯杆撞到。交通警示牌和路灯杆倒地时将站在路边的被害人郑某某砸伤,郑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郑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胸腹腔多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所致死亡。2019年10月22日,经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谅解书、赔偿协议、病例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汪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强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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