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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村**组**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漆某某(已死亡),男,193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32********,住四川省天府新区**镇**村**组。殁年88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晚19时23分许,高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途经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天府大道南三段“建二局”门前路段时,与步行横穿天府大道的被害人漆某某相撞,事发后高某某将车停放于车道内,打开双闪灯并在车后摆放警示标志,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漆某某坐在事发处地面,双方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

当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C*****号小型轿车搭载代某某及代某某朋友共计5人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天府大道由华阳方向往籍田方向行驶,行至上述路段时,唐某某因低头查看手机,视线离开路面,未注意前方路况,先后与停于道路中间的高某某的川A*****号小型轿车、被害人漆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上述车辆受损,漆某某受伤,后漆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09月19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漆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部多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首次交通事故在其死亡原因参与度为承担次要责任,二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某主动拨打120,得知有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审查起诉期间,唐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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