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东乡族自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甘A08***号小型轿车,在卓某某木耳镇境内沿国道24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87km+470m(卓某某**镇**沟路口向北100m)处会车时,将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杨某甲碰撞倒地,造成被害人杨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委托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杨某甲死因进行鉴定: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过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唐某乙、张某某、杨某乙、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立安[2020]痕鉴委字第C186号、甘立安[2020]毒鉴委字第B407号、甘方圆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积极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其定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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