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菜市场内(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汩罗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1时11分,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苏L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丹阳市曲阿街道大亚路由北往南行驶,直行通过该道路与新希望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新希望路由西往东直行进入该路口的王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2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6.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磊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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