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17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3011981********,汉中市汉台区人 ,汉族,初中文化,住汉台区**镇**村**组**号,农民。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3日17时52分,被告人唐继成驾驶陕F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汉台区石马立交桥下三里村路口处向西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该十字路口的被害人蒋某某(女,殁年53岁)发生碰撞,货车从蒋春香身体碾压而过。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胸腹腔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娜
2014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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