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S202线422KM+100M处,与伍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伍某甲及乘车人伍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伍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伍某甲负次要责任。经四川正大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伍某乙是因交通事故致脑出血休克死亡。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在现场等待,主动接受交警处置。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伍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尸体检验报告及车辆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8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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