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阳市南明区泰安巷**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6月份,被告人唐某某与“李哥”(另处)约定由唐某某介绍他人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每办理一套给与唐某某4000元报酬。后唐某某通过介绍戴某某(另处)、夏某某(另处)、伍某某(另处)等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与对公账户转卖给“李哥”,获得24000元人民币报酬,唐某某获利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截图、工商登记材料;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11月23日
附: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叁册
2、换押证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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