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组。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执行过程中,因发现漏罪,2015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8500元;2017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6组175号。2015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经商谋来到陕西汉中,4月27日,二被告人在汉台区入户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514元。后被告人唐某某又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省北海市北海区入户盗窃一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21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伙同黄某某来到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竹园华府小区二期**幢**室,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自制开锁工具撬开门锁,唐某某入户盗得被害人张某某一部绿色华为Nova5 PLUS手机,经二人商议,被告人黄某某支付唐某某400元后该部手机归黄某某占有,后黄某某又以600元的价格将该部手机卖给梁某某。破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退赔现金964元,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华为手机价值1928元

2.2020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来到与被害人张某某同小区**幢**室,被告人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撬开门锁,被告人唐某某入户盗得被害人余某某一块天梭牌女式手表及现金16500元。后被告人唐某某分得现金8000元,黄某某分得现金8500元和天梭牌手表。破案后,公安机关将天梭手表和5400元赃款,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家属退赔现金8300元,全部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天梭牌手表价值3086元。

3.2020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来到汉台区前进路久麟铭座小区**室。被告人黄某某撬开门锁并在门口望风,被告人唐某某入户未盗得财物,但发现室内一房门上锁无法进入,后将情况告知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再次进入屋内将门踹开,盗得被害人贾某某现金1000元。破案后,被盗现金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5月8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梁某某来到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滨城大厦**栋**C。二人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撬开门锁,梁某某望风,被告人唐某某入户盗得被害人刘某某一部金色苹果6 PLUS手机和现金492元。后梁某某将手机以150元的价格出售,连同盗窃所得赃款被二人用于日常开支。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酒店住宿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8份

6.换押证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