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8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镇**大街**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镇**村**里**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并案审查,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多次从“李某某”(另处理)处购买“犀牛角”、“熊胆”、“羚羊角”等物用于出售牟利或自己食用。
2020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某某约定,以175元/克的价格向其出售141.5克“犀牛角”。其后,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以125元/克的价格向“李某某”收购“犀牛角”141.5克,欲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同年3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东兴路7号广州俊乐快递有限公司收取“李某某”寄来的快递件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快递件中缴获一“犀牛角块”。
经鉴定,涉案疑似犀牛角块净重141.26克,确定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白犀的角组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2019版),涉案价值为人民币35,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晓君
检察官助理:黄美强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依法扣押的不规则状犀牛角一块(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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