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4月12日因本案被留置,4月13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4月12日因本案被留置,4月13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5时许,在容县六王镇六王圩大口九奶茶铺门口,陈某甲(另案处理)误以为黄某甲(另案处理)是之前毁坏其摩托车的人,即对黄某甲进行质问并用手机拍视频,黄 某甲认为受到陈某甲等人欺负就告诉被告人唐某某,唐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去到奶茶店打了陈某甲两巴掌,并与陈某甲如果要打架就到教练场找他们。陈某甲即纠集盘某甲黄某丙、韦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带着三根伸缩棍第一次去到教练场,唐某某一方见陈某甲一方人多不肯出来,并说要打架就今晚再过来。陈某甲纠集了盘某乙、盘某丙、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第二次去到教练场,得知唐某某等人已经离开教练场前往卧牛顶茶庄,陈某甲等人即去到卧牛顶茶庄,陈某甲入到茶庄扇了两巴掌陈某某后,双方持水管相互斗殴,后被茶庄老板阻止并报警。在双方斗殴过程中,唐某某被陈某甲用伸缩铁棍打伤头部,陈某甲被人打伤手部。经鉴定,唐某某和陈某甲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汉明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证据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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