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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陈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8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6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镇**村**号(349-1)。2011年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因无证驾驶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社**路**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61988********,苗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在宝安区**街道**街**巷**号**房及**街**号**房招揽赌客赌三公,每日从赌资中抽水营利。期间陈某某负责抽水,唐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望风,李某甲负责望风、开关门及跑腿等。2019年11月30日4时某某,公安机关查获**街**号**房赌场,抓获唐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等人以及相关赌客,查获赌资约15605元,桌子一张,扑克牌一副、涉案手机三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桌子一张,扑克牌一副、涉案手机三部的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微信账号信息、聊天及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交款通知书、凭证,马田派出所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李某乙等17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纯梓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赌资3367元存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账户,桌子一张,扑克牌一副、涉案手机三部照片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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