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336号
被告人唐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废品站收废品,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现住东莞市**镇**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0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一起来到东莞市**镇**村旧围**巷**号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雷某某一辆蓝色鑫达牌电动三轮车和一台白色丰奥牌无油空气压缩机(经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1860元,压缩机的价格为1568元,总价格为3428元)后得手后,唐某某将盗窃得手的三轮车及压缩机卖给东莞市**镇**路**号一摩托车维修店。后经调查,侦查员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和2020年7月28日将唐某某和陈某某抓获,并起回了被盗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价格认定明细表,电动三轮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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