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2018年12月21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民警抓获,同年12月22日移交延安铁路公安处延安站派出所后羁押至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8日被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镇**村。2019年4月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铁路公安处防城港北站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至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日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将被告人唐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并案起诉,期间唐某某涉嫌诈骗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因手头缺钱向被告人陈某某提议骗取李某某、朱某某夫妻二人点钱花,被告人陈某某同意后,二人来到容城县沙河村李某某家中,虚构自己在保定市长城南大街青青花园小区和保定市南二环联农果品批发市场有房产要出售,骗取李某某和朱某某夫妇的购房首付款40万元。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退还给朱某某47000元。
2、2017年8月份,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现在逃)等人以安国市孟某某的名字购买一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2017年9月份,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将该车抵押给保定市曲阳县石某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未按时还款。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隐瞒该车已抵押并不能上牌照的事实,以该车系从4S店购买的展车价格便宜为诱饵,由唐某某联系容城县沙河村的李某某,李某某和于某某看车后同意购买,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以收取定金和车辆上照费用的理由,共骗取李某某、于某某108500元。后石某某将该车转让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
被告人唐某某诈骗数额为508500元,陈某某诈骗数额为4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艳芬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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