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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唐某某两人预谋敲诈勒索杨某某。钟某某于2019年7月7日10时许约杨某某到光明区**村**区**排**栋**房内,当杨某某准备与钟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唐某某先带叶某某进入房内,恐吓威胁杨某某,并开始殴打杨某某,后进入厨房拿出菜刀威胁。随后唐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进入该房内后亦殴打威胁了被害人杨某某。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和许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该房间,张某某亦对杨某某进行了殴打威胁。杨某某因害怕被继续殴打,同意支付钱财。胡某某让叶某某到其家中将POS机取来,将杨某某的信用卡刷走11800元。张某某将杨某某支付宝花呗的钱转到其银行卡内,再通过微信扫码支付3000元到唐某某的微信账户中。胡某某和张某某起草了协议书,强迫杨某某抄写并签名。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并要求杨某某下楼购买香烟,杨某某随后在叶某某的看守下到楼下便利店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400元购买香烟。被害人杨某某共被敲诈勒索152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8日11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新村**区**排**栋**房抓获被告人钟某某。2019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胡某某三人到**派出所投案。2019年7月8日22时许,民警在**休闲会所对面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唐某某、钟某某判处九个月到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胡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判处六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雁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扣押菜刀1把、POS机1台,手机5部,现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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