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6********,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个体户,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4********,侗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务农,住芷江侗族自治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害人聂某某(杨某某现男友)与杨某某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锦绣新城小区旁的火星人集成灶店吃完饭准备回家时,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前男友)驾驶着一辆白色小车带着被告人郑某某来到火星人集成灶店来找杨某某,随后唐某某下车去搂抱杨某某,被杨某某躲开,聂某某见状上前询问情况,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唐某某见聂某某上前便用拳头击打聂某某鼻子处,聂某某被打后便与唐某某发生肢扯,并摔倒在地,二人摔倒在地后相互扭打,在车上的郑某某见状后上前帮忙与唐某某一起殴打聂某某,后聂某某挣脱跑开,唐某某见状返回车内取出一把镰刀将聂某某脖子砍伤,后周围围观的群众将刀抢走并将双方劝开,劝开后双方自行离开现场。尔后聂某某给其朋友打电话让其朋友送其去医院,当天20时许聂某某与其朋友高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等人在么家坪红绿灯处交谈时,宋某某驾车带着唐某某、郑某某路过等红绿灯,唐某某看到聂某某后与郑某某再次主动下车过去挑衅、并发生肢体接触,后唐某某、郑某某被聂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均被行政处罚)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聂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及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现羁押在本县看守所;
2.案件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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