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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邵某某、陈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村**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邵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邵某某、陈某甲三人在岑某某水汶镇大卫村饮酒后来到水汶街**夜宵店。唐某某在店门口处见到黄某甲、杨某某等4位女人在该处吃夜宵,唐某某遂要求拼台并就此骚扰黄某甲等人。然后该店的老板娘谢某某就出来了解情况并劝阻唐某某,让唐到店内另外一桌坐下,但唐某某不听劝阻,并当场拿起一把凳子殴打谢某某的头部导致谢某某头部受伤出血。谢某某的丈夫韦某甲见其妻子被打伤就冲出来劝阻,在厨房做工的韦某乙也出来劝阻。之后,唐某某就立即叫邵某某和陈某甲过来帮忙,邵某某、陈某甲即上前并随手拿店内的木椅子对谢某某、韦某甲、韦某乙进行追打并致伤,当时在该店消费的顾客冯某某也因躲避不及受伤。经鉴定,谢某某、冯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韦某乙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邵某某、陈某甲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邵某某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邵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二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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