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丰顺县公安局拘留;经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顺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社区**街**号附**号,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花园旁出租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丰顺县公安局拘留;经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顺县公安局逮捕。此前因吸毒于2018年8月29日被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指定大埔县公安局管辖。侦查终结后,大埔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唐某某、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案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0时42分许,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酒驾专案组在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路**桥头附近设卡查酒驾期间,发现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酒驾,交警引导其下车接受检查。邓某某因害怕被查酒驾便采取言辞威胁、躲闪、推搡等方法妨碍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也采取了谩骂、推搡交警、撕扯交警衣服及抱拉等方法帮助其男朋友邓某某躲避酒精测试。丰顺县公安局汤坑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增援后,现场执法人员对唐某某进行再三警告,但唐某某依旧谩骂、推搡和挥打现场执法人员,阻碍现场执法人员执法。经广东省丰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1mg/100mL。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邓某某被丰顺县公安局汤坑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指定管辖的批复等;2.证人杨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邓某某酒测和抽血的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邓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荣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 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活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换押证二份
7. 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
8.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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