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因犯诈骗罪,2015年4月14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5********,黎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农场**街**号私宅,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6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热带作物场**队,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邓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郑某某、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以上四人另案处理)一起在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场所即东方市**农场陈某甲家里及陈某甲寻找到的陈某甲家附近芒果基地的瓦房内,以冒充“钱站“APP”客服实施电话诈骗,并由陈某甲提供住宿和伙食。被告人邓某某负责购置作案所需的电话卡、贷款平台的客户资料、话术本、手机提供给陈某甲、唐某某、郑某某、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用于诈骗。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告人唐某某冒充钱站APP客服、财务人员、业务经理打电话共同诈骗李某甲,被告人邓某某以需要调整贷款利息、可以办理低息贷款为由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甲,又以可以提升贷款额度等由分两次骗取李某甲合计19400元,后被告人唐某某又继续冒充财务人员以可以加快办理进度为由继续诈骗李某甲,让李某甲继续打款10600元,但李某甲表示没有钱了未得逞。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又以上述相同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范某某25000元、被害人陈某乙3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甲也以相同的方式实施诈骗,并利用李某乙的银行卡622848015823********接收和帮助接收诈骗款合计21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退还了被害人李某甲19400元、被害人范某某25000元、被害人陈某乙32000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被东方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东方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工商银行回单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回单业务凭证、收条、转账回单等;
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某乙、范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郑某某、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唐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唐某某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火
书记员:沈海诛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887611****,被告人陈某甲、唐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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