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谭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英山县,身份证号码4211241988********,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中共党员,长沙市**酒吧员工,户籍在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酒吧员工,户籍在涟源市**镇**村**组**号,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身份证号码3622331992********,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酒吧员工,户籍在铜鼓县**镇**村**组,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谭某甲、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3时许,被害人解某某和朋友张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夜店酒吧(现**酒吧)喝酒,因一同行女子被摸一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酒吧保安上前劝架,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解某某与被告人谭某甲、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害人解某某和张某某被带至酒吧监控室内,被告人唐某某指使被告人谭某甲、吴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解某某及张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解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谭某甲、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本、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解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谭某乙、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谭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谭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谭某甲、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谭某甲、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联系方式:1591322****)、谭某甲(联系方式:1857463****)、吴某某(联系方式:182706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