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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荣某某二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89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逮捕。

荣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荣某某二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荣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入住宿舍**2,5月1日搬至宿舍**4,与被告人唐某某居住在同一间宿舍,后两人分别于2019年5月中旬、2019年5月下旬、2019年6月下旬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在宿舍中吸毒,于2019年7月下旬容留吸毒人员程某某及其朋友在宿舍中吸毒。被告人荣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搬离宿舍,居住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 **工业区**公寓**房,于2019年8月21日容留被告人唐某某、吸毒人员程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内吸毒。经查,案件中的毒品均由被告人荣某某、吸毒人员程某某提供毒资,被告人唐某某负责购买,三人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唐某某与上家购买毒品的语音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荣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唐某某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唐某某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荣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平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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