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组。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号的家中,通过手机与胡某某、曾某某在互联网上代理赌博类APP游戏,通过发送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帖子、QQ空间群发广告的方式招揽潜在下级代理、下级玩家下载赌博APP进行网络赌博。其中,被告人唐某某为胡某某及曾某某的上级代理、胡某某为唐某某的下级代理。被告人胡某某在2020年6月初至2020年7月初雇佣曾某某作为财务,支付曾某某每日100元的工资。被告人曾某某作为胡某某的下级代理在赌博平台上进行上分收钱、下分退钱的行为。
经核算,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唐某某经营赌博APP,从中获利30000余元;曾某某自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经营赌博APP,获利1000余元;胡某某自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经营赌博APP,获利12000余元。被告人唐某某、曾某某之间涉赌资金流水为168432元;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之间涉赌资金流水为63500元;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之间涉赌资金流水为38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梅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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