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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杨圩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宿舍。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在富阳**音响店上班期间,为拓展业务需要,以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信息互换的方式,非法获取本市富阳区清源上林湖、山水美庐、富春江南等多个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 465条。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告人唐某某提供清源上林湖、山水美庐等小区业主信息1 819条。同时,被告人唐某某将其获取的隆和府景园、迎宾首府、东都府等多个小区业主信息提供给被告人胡某某及陈某某、李某等人,累计提供2 058条,其中提供给被告人胡某某214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U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非法获取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19116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电话138********)、胡某某(电话151********)现住原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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