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肖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从事苗木种植和买卖,住四川省长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抓获,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无业,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抓获,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和抢夺罪,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肖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宜宾市南溪区**街道**村**组**号陆某某家中,自称是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可以低价为陆某某家安装天然气。在获得陆某某信任后,唐某某提出要调换整钱来看望住院的亲戚,后唐某某尾随陆某某上楼拿钱,唐某某又谎称要找冠字号带 “5”的钱来打发干儿子,便主动将陆某某拿出的3200元拿了过来假装找带“5”的钱。在此过程中,唐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32张面值为100元的假币对陆某某的真币进行了调包后将32张假币拿给了陆某某,之后与在楼下的肖某某一同逃离现场。经中国人民银行南溪支行认定,以上32张疑似假币为假币。

2020年4月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某某来到长宁县**镇**村**组,见被害人罗某某独自一人在公路上行走,唐某某便主动上前与其攀谈,获得罗某某信任后,唐某某便以需要零钱调换整钱走人户为由与罗某某一同回家换钱。之后唐某某同罗某某一同回到罗某某住宅卧室,罗某某先拿出400元欲调换给唐某某,唐某某看见罗某某钱包后主动伸手进去将钱包内的钱拿出,同时将事先准备好的38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扔在卧室床上便拿着罗某某的3600元人民币转身逃离现场。经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县支行鉴定,以上38张疑似假币为假币。

2020年4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冯某某家门前,肖某某谎称自己是检查电视闭路线的,在取得冯某某信任后,提出需要用零钱换整钱来看望住院的亲戚,冯某某便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两张100元的人民币欲调换给肖某某,肖某某接过钱后提出还需要多调换几张,便主动伸手将冯某某包内的7张100面值的人民币全部拿出来假装挑选,同时趁冯某某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9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对冯某某拿出的9张100元面值的真币进行调换,后将已调换的9张100元面值的假币退还给冯某某后逃离现场。经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县支行鉴定,以上9张疑似假币为假币。

2020年4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某和肖某某抓获,当日在肖某某位于长宁县**镇**小区**栋**室的家中卧室衣柜隔层内棉絮下面发现2005年版100元面额人民币一叠,共36张(编号为S70M112162的16张,编号为U70Z363725的20张),经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县支行鉴定,以上疑似假币36张为假币。2020年4月22日,民警在被告人唐某某一辆黑色铃木牌*****摩托车坐垫下查获疑似假币26张,其中面值为100元的编号为U70Z363725的10张,面值为100元的编号为S70M112162的16张。经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县支行鉴定,以上26张疑似假币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和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和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假币调换真币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和肖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莎

检察官助理:胡长鑫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和肖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