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羊某某共谋盗窃三台县**镇**村**组被害人傅某某家的一尊菩萨雕像后,冒充电工进入傅某某家,唐某某以“帮忙调电表”为幌子将傅某某引开,由羊某某将傅某某家堂屋神龛上的一座药王孙思邈木雕像盗走。当日,唐某某、羊某某将盗得的木雕像以人民币900元价格卖给古玩商人马某某,唐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羊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涉案药王孙思邈木雕像为一般文物,时代为清代,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药王孙思邈木雕像价值人民币1900元。
另查明,三台县公安局已将被盗药王孙思邈木雕像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书证:扣押文书、发还清单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一般文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敏
检察官助理:王 雄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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