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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章某某(绰号拐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号,现住原籍。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唐某某(绰号阿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学区宿舍,现住海南省万宁市**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章某某贩卖毒品二次给他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目9时许,顾某某电话联系嫌疑人章某某购买毒品,章某某联系一名叫“阿某甲”的男子从拿到毒品后约定在万宁市礼纪镇中国农业银行万宁兴隆支行公路边交易。顾某某联系唐某某驾车带其去交易地点,并将人民币3400元交给唐某某,唐某某通过微信向章某某转账人民币2800元后,将剩余的人民币600元交给顾某某,顾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支付400元现金给章某某购买一包毒品。

2.2019年8月5日11时许,唐某某电话联系章某某购买毒品,章某某联系一名叫“阿某甲”的男子购买毒品,期间唐某某通过微信向章某某转账人民币3400元,章某某收到转账后从 “阿某甲”处拿回毒品(芙蓉王烟盒装,内有一个红色透明塑料袋包裹的小块状固体,八个用塑料吸管包的内有小颗粒固体),并到达约定地点万宁市礼纪镇中国农业银行万宁兴隆支行公路边,后二人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章某某处扣押9小包毒品。经鉴定,从章某某处缴获的9包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各二份、毒品称量笔录二份、取样笔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及同案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三次给他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日22时许,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人民币410元。唐某某从顾某某处购买毒品后,通知黄某某来到唐某某家楼下,将毒品用红塔山烟盒装好丢给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毒品后离开现场。

2.2019年8月4日10时许,黄某某电话联系唐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人民币400元钱。唐某某从顾某某处购买毒品后,通知黄某某来到唐某某家楼下,将毒品用大前门烟盒装好丢给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毒品后离开现场。

3.2019年8月4目13时许,黄某某电话联系唐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人民币400元钱。唐某某从顾某某处购买毒品后,通知黄某某来到唐某某家楼下,将毒品用红塔山烟盒装好丢给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毒品后离开现场。经鉴定,从黄某某处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具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书 记 员:卓怀志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章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碟1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2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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