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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6********,汉族,大专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本院批准,同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晗,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6********,汉族,大专毕业,四川**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行政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严欣,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唐某某在本市武某某**路**号**楼BB桌游精品店VIP3包间内,组织、邀约王某某、李某某等10人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当日22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挡获被告人唐某某以及赌客10人,查扣赌资筹码29150元,其中抽头5340元,备用金1000元。2020年10月21日,民警在本市**路**号内将被告人田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赌资29150元,抽头渔利5340元,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姜梦

                              检察官助理 杨雪楠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辩护人、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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