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王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唐某某,行业名:科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北路**号,现暂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就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行业名:科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现暂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号楼**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行业名: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现暂住:北海市海城区**路**幢**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行业名:科某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现暂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栋**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行业名:科某丁,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镇***路**栋***室。现暂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栋**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孔某某、张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和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以领取老总工资。

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经由叶某某(已起诉)等人介绍在广西北海市出资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建立自己的传销体系,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均超过30人并且层级超过三级,已达到老总级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王某乙、颜某某、徐某某、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承贤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讯问笔录各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