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淅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王某某先前租赁的淅川县香花镇雷庄村马大河组村山坡开采矾土矿,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司法鉴定所鉴定:开矾土矿及加工矾土矿占用林地土层、岩石被开挖并被剥离以及石块散落堆积、矾土矿石加工场地面积为8790平方米,折合13.1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业鉴定意见书;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4.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武腾飞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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