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与居住地一致)。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号,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作, 2019年6月25日,因赌博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1日,罚款1000元;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与居住地一致),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2017年以来为境外赌博网站做代理,吸引参赌人员在其代理的赌博平台进行赌博,唐某某使用现金、微信、银行卡转账、刷POS机等形式直接收取赌资后转给上家,上家在平台上为赌博人员充值后生成账户和密码,参赌人员用此账户登录赌博平台进行赌博,现查明,1、参赌人员张某甲使用微信转给唐某某充值赌资1268000元、通过微信提现赌资996500元;通过银行卡充值赌资77000元、通过银行卡提现赌资245700元;2、参赌人员黑某某使用微信转给唐某某充值赌资322250元、通过微信提现赌资477766元;通过银行卡充值赌资316000元、通过银行卡提现赌资215900元;3、参赌人员鲁某某通过银行卡充值赌资105000元、通过银行卡提现赌资2441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帮助在唐某某代理的赌博平台上参赌的人员收转赌资,现查明:1、王某甲使用微信为参赌人员张某甲提现赌资95300元;2、王某甲使用微信为参赌人员张某甲提现赌资9100元;3、王某甲为南阳市卧龙区**普通工作人员,且长期不上班,并未经商,其使用的尾号为0065的建行卡自2015年以来与近百人有资金往来,经查该卡支出共计22705885.41元,收入共计22736013.56元,其中向唐某某转账4882310元,收到唐某某转来5964900元。
被告人王某乙在家中设立麻将机,吸引人员在其家中打麻将赌博,被告人唐某某在王某乙家中放置了笔记本电脑和POS机,电脑中安装了其代理的境外赌博平台的程序,吸引在王某乙家打麻将的人员在电脑上进行网络赌博,王某乙、张某甲、黑某某、郜某某等人多次将赌资用微信、银行卡转账或刷POS机等形式转给唐某某充值上分后用该电脑进行网络赌博,现查明,该POS机刷卡19783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唐某某与鲁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唐某某放于王某乙家中POS机交易流水清单、张某甲与唐某某微信转款及聊天界面截图、张某甲与王某甲微信转款及聊天界面截图、张某甲与小飞微信聊天及转款界面截图、唐某某与张某甲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唐某某、王某甲与张某甲微信交易统计详单、张某甲微信2020年1月1日至8月19日交易明细统计清单、黑某某微信与王某甲交易记录统计表、黑某某微信与唐某某交易记录统计表、黑某某微信2020年1月1日至8月19日交易明细统计清单、王某甲手机通话详单、唐某某与缅甸老卢微信聊天截屏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皮某某、鲁某某、黑某某、叶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代理境外赌博网站平台,吸引参赌人员在该平台赌博,王某甲为唐某某提供银行卡、微信用于收转赌资,王某乙为唐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吸引赌客,三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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