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86********,汉族,专科毕业,河南君安生物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2020年8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84********,汉族,专科毕业,河南君安生物有限公司职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2020年8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起,王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与河南君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唐某某、王某某等人合谋后,由唐某某、王某某生产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产品,再由王某某通过网店销售。经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鉴定,河南君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EM多功能发酵液、蛭弧净、乳酸菌原种、顶酸梭菌冻干粉、强效改底王、水产葡萄糖酸钙等产品为假兽药。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向王某某销售上述假兽药13万余元。2020年8月28日,兰考县公安局在河南君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依法查处肥水益藻王、水产乳酸菌、二氧化氯泡腾片等三种假兽药,被查获假兽总价值为24862元。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退还违法所得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照片、扣押清单、销售明细、银行流水,微信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邢某某证言从不同角度证明案件事实;3.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供述证实其生产销售假兽药的犯罪事实;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愿意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检察官助理:胡亚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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