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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熊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449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重庆市大足县**镇**村**号。2013年7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住广东省清远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逮捕。

辩护人香逊荣,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始,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贩卖毒品“K粉”氯胺酮,唐某某其指使熊某某为其送毒品给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每送一次毒品就给熊某某人民币200元的报酬,两人先后在南海区**镇**市场**座楼下对面马路、南海区**饭店停车场、南海区**公交站等地,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彭某某、陆某某、卢某某、丘某某等人(均另作处理)。

2018年2月份始,被告人何某甲多次向被告人唐某某购买毒品氯胺酮自己吸食,并7次牵线搭桥帮朋友“**”(另案处理)向唐某某购买毒品“K粉”,每次收取“**”50元的好处费。2018年6月18日,何某甲接受何某乙委托,帮何某乙与唐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氯胺酮,在商议好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地点后,将信息告知何某乙,由何某乙前往南海区**街**巷**号附近同从熊某某处购得毒品氯胺酮一小包。

2018年6月21日早上,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粤K7****小汽车经佛山一环回三水,当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立交桥底时被民警抓获,当场在唐某某处起获一包用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毒品“K粉”(白色晶体,后经称量净重为10.12克)、手机两台,并在小汽车副驾驶座位上起获三包用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的毒品“K粉”(白色晶体,后经称量分别净重为22.10克、21.95克、23.07克)。2018年6月21日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街**巷**号**房抓获被告人熊某某,并当场起获工具手机一台。2018年6月21日1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街**村**街**号抓获被告人何某甲,并当场起获手机一台。

经鉴定,从唐某某处起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何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健忠

2018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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