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唐某某 ,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6********,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衡南县**镇**村**组*号,现住衡南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9年3月2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5********,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衡南县**办事处**村**组****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病被衡阳市第二看守所暂缓收押,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 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窜至衡南县川口办事处某某公司杨林坳材料库盗窃酸浸桶叶轮(又名搅拌桶叶轮,型号:2000材质铸钢)17个,价值共计18292元(1076元/个),后销售给被告人汪某某得款374元。被告人汪某某明知被告人唐某某销售的17个酸浸桶叶轮是赃车,为获利仍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底,被告人唐某某先后三次窜至衡南县川口办事处某某公司杨林坳材料库盗窃酸浸桶叶轮1个、4个、2个,后以0.8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汪某某 。经鉴定,被盗的酸浸桶叶轮7个价值7532元;
2、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窜至衡南县川口办事处某某公司杨林坳材料库盗窃酸浸桶叶轮4个,后以0.8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汪某某 。经鉴定,被盗的酸浸桶叶轮4个价值4304元;
3、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窜至衡南县川口办事处某某公司杨林坳材料库盗窃酸浸桶叶轮6个,后以0.8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汪某某 。经鉴定,被盗的酸浸桶叶轮6个价值6456元;
案发后,被盗的17个酸浸桶叶轮被依法扣押,并被发还衡南县川口办事处某某公司杨林坳选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说明、二被告人的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 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汪某某 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琴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 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 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0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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