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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汤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201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组。2008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结伙先后在福建省晋江市、本市湖里区多次实施以螺丝刀撬挖摇摇车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恒大御景湾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便利店门口盗得硬币若干元;

2、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在湖里区围里社43-103号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零食大大店门口盗得硬币若干元;

3、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在湖里区华昌路23-6号被害人史某某经营的时代宝贝店面门口盗得硬币若干元。

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在本市思明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等;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敏红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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