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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段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社区**居**栋**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害人田某甲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唐某某在凤凰县**镇**居**栋**单元门面内开设麻将馆进行赌博,公安机关均予以查处,唐某某对此怀恨在心。

2020年4月17日,唐某某与妻子被告人段某某得知举报人电话号码是田某甲的,为了询问清楚田某甲举报之事,决定以请田某甲吃饭为由邀约其到家里来,后唐某某打电话给田某甲叫其来吃晚饭,田某甲接到唐某某的电话后便知唐某某可能知道举报之事,担心如果不去的话以后会被唐某某打击报复,遂同意下班后去唐某某家。当日17时许,田某甲下班后,唐某某骑摩托车将田某甲接到自己位于凤凰县**镇**居**栋**单元**室上面的阁楼。到了阁楼后唐某某将阁楼门关上,之后便询问田某甲是否做了对不起唐某某的事,田某甲起初不承认,唐某某将田某甲举报的原话说给其听,田某甲便承认举报的事实。期间,在**室做饭的段某某数次上到阁楼,唐某某、段某某二人先后骂田某甲,并用如果是以前要田某甲断手断脚等言语威胁,接着唐某某给田某甲算了麻将馆被查处造成的损失为2万多元,并问田某甲怎么解决,田某甲因害怕被唐某某打及以后被其找麻烦,遂答应赔偿唐某某的损失。之后,唐某某让段某某将账本拿上阁楼给田某甲写欠条,加上之前打牌欠唐某某的15800元钱,田某甲给唐某某写了一张37000元的欠条,写好欠条后唐某某让田某甲离开。

2020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段某某在凤凰县**镇**居**栋**单元门面内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5月13日,段某某与田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田某甲对唐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取保文书、传讯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账本、记账单、欠条、扣押决定书、田某甲指认通话记录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田某乙、田某丙等11人证言;3.被害人田某甲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段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7.其他证据:抓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移送案件线索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被害人田某甲举报开设麻将馆为由,言语威胁田某甲,迫使田某甲答应赔偿其因被查处麻将馆造成的损失并写下21200元的欠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段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田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镇**居**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97438****;被告人段某某取保候审于凤凰县**镇**居**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00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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