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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梁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2****12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6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梁某芬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梁某芬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六合彩”投注单的形式聚众赌博。2019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唐某通过微信接受被告人梁某芬投注,并与被告人梁某芬通过微信结算,将赌资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梁某芬。被告人梁某芬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号的“**凉茶”接受赌客投注后,将投注情况通过微信名为“梁某”上报微信名为“**”的被告人唐某,并与被告人唐某及赌客通过微信结算。被告人唐某、梁某芬分别从中收取提成。2019年5月14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号的“**凉茶”内当场抓获正在收受投注单的被告人梁某芬和赌客苏某某、杨某某、黎某某、何某某。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某芬北海市海城区**路**号的“**凉茶”店内收缴到 “六合彩”下注单叁本、码报等证据,提取被告人梁某芬与被告人唐某微信昵称:“梁某”、“**”交易记录。2019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在北海市银海区***城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归案。经核实,从2018年6月1日到2019年5月,被告人唐某、梁某芬利用“六合彩”赌博,赌资累计金额达102094元。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梁某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支付记录、聊天内容、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梁某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唐某、梁某芬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梁某芬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梁某芬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善嘉

2020年0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梁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0699***,保证人:秦某某,联系电话:1858989***;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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