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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5********,汉族,文盲,务工,江苏省淮安市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宿舍**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宿舍**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夫妇原为池州市贵池区长江流域专业渔民,2019年11月左右,二人根据池州市贵池区长江流域专业渔民退捕转产工作的安排,上交相关证件进行退捕并获得相应资金补偿。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亦发布了通告,对长江干流贵池段水域全面禁渔,禁渔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2020年6月份左右,唐某某、李某某多次在长江干线梅龙水域及其与池州市九华河口交汇处放置地笼、丝网等工具违规捕鱼。2020年7月6日凌晨4时许,二人开自制木船到该地点收取之前放置的地笼、丝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扣用于捕捞的渔具地笼4条、丝网2张、渔船1艘、鱼虾等渔获物20余斤。经现场勘验、测量,该地笼、丝网均属于禁用的渔具,丝网放置在长江干流贵池段水域,地笼放置在池州市九华河水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干流贵池段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捕捞工具的证明文件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扣押等笔录及照片(附同录视听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汪少云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宿舍**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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