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路**区**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2日投案自首,同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路**区**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路**区**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租用新乐市协神乡闵镇村南李某乙耕地并用彩钢板围起来,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杨某某出资购买铲车准备非法采砂出售。自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唐某某负责联系买家、收款, 李某甲负责盯守砂场、巡逻放哨,杨某某负责开铲车采砂、装车。三人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耕地处非法采砂出售。经河北利岩地质勘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勘测,唐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在该砂场非法开采建筑用天然河砂2722立方米(全部为中砂)。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等人开采的建筑用天然河砂2722立方米共价值174208元。唐某某等人共售出天然河砂1331立方米,获利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业铲车及未出售砂石;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法律文书;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核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自首证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浩
检察官助理:申晓楠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