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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李某某等诈骗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住杞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住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住杞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李某某、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唐某甲、李某某、唐某乙伙同他人虚构事实、制作虚假贷款申请材料,骗取国家创业小额贷款利息。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其妻子张某某利用虚假贷款材料办理无息贷款2笔,贷款共计10万元,期限两年,骗取国家利息补贴6550元;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利用虚假贷款材料办理无息贷款1笔,贷款5万元,期限两年,骗取国家利息补贴5625元;被告人唐某乙伙同唐某丙利用虚假贷款材料办理无息贷款2笔,贷款共计10万元,期限一年,骗取国家利息补贴7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甲、李某某、唐某乙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唐某丙、唐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李某某、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小额贷款补贴利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兆伟

2020年10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李某某、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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