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86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4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镇**村**号,2010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8日释放,于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2010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20日释放,于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来到东莞市**镇**路**号百货店内打麻将,期间唐以不满被害人周某甲在旁看打牌时指指点点为由,与周发生口角。随后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和杨某某(另作处理)在店内对周某甲拳打脚踢,李某某还跑到店外的厨房桌上拿了一把菜刀,用刀背砍打周某甲。打人后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走到店外,不久唐某某又回到店内以周某甲教唆一名女子不还3500元给其为由,要周某甲负责,李某某也在旁大声威胁,要求周某甲马上转款3500元,否则就打死周某甲。周某甲被逼答应,向店主借钱未果。此时周某甲的妹妹周某乙到场制止并称已报警,李某某用手拉扯周某乙头发将周某乙推倒在地,之后唐某某,李某某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周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周某乙的伤势未达轻微伤。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菜刀等物证,伤情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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